当前所在位置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转型财富管理,法律合规的准备必不可少

2021-03-05

目前,我国财富管理市场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财富管理市场主体、财富管理行为的法律关系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相关监管制度也还相对滞后。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予以高度重视,并早已经开始部署对财富管理市场实施统一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例如:

由此可见,在《证券法》、《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财富管理行业的上位法还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国务院及其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的前述行政监管行为还是比较务实的,从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对财富管理行业实行统一监管标准、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协调监管的大原则、大方向已经逐步清晰。

因此,无论是个人创业投资设立财富管理公司从事财富管理业务,还是其他经济实体或P2P网贷平台公司转型从事财富管理业务,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转型从事独立第三方财富管理咨询服务类业务,在设立公司或公司转型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相关法律合规事务,如果没有处理好这些法律合规事务,投资人或公司就可能会面临着法律与合规风险。

那么,如何防范或避免这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与合规风险呢?我从个人的一些工作经历总结如下经验供大家参考。

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财富管理市场主体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和统一的行政监管部门,对财富管理业务范围也还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其中:

涉及的财富管理机构或市场主体中的银行、保险、信托及其业务归属于银保监监管;

证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公司等及其业务归属于证监会监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归属于各地金融局/办监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涉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属于银保监监管;

第三方理财机构还没有明确归属于的行政主管部门。

只要从事财富管理业务,不管是否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都必须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明确其经营范围,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业务。

如果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就开始从事财富管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或虽然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没有按照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财富管理业务的经营活动,都存在着法律合规风险,随时都有可能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和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了解从事相关业务需取得哪些行政许可或具备相应资质?

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财富管理业务的范围,但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涉及银行理财业务、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募基金的发行与销售业务都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注册登记;

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业务,按照法律规定虽然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但是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发行私募基金之前,必须通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后,才能发行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需要委托第三方代为募集私募基金,就必须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质的金融机构或依法在证监会注册登记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公司。

除此之外,涉及财富管理产品的发行和销售几乎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在财富管理行业中,除了涉及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产品的发行和销售外,其他涉及为投资人提供咨询服务、资产配置等投资顾问服务、投资前的审慎调查等,以及为相关资产管理产品或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和投资人提供相关培训、现场考察或交流会等事务性支持与服务等等业务,都还没有行政许可或资质的要求,这对想要从事财富管理行业的人无疑是无限商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资质而从事相关业务,或从事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或代理销售业务的,都存在法律与合规风险,随时都有可能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和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了解对注册资本金有何规定和要求

财富管理或资产管理直接或间接与钱打交道,为确保财富管理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对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金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例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要求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要求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要求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如果注册资本金没有达到或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条件,就存在不能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风险。

了解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何考虑和安排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产品及其它财富管理产品的发行和销售市场主体,都不同程度地规定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其实,公司的治理结构如何设置,完全取决于各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和公司规模,可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如果公司经营业务涉及行政监管要求严格,或涉及跨行业、跨界经营业务,或涉及的商业交易模式复杂或法律关系复杂等,除公司的股东会外,还需相应设立3-13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3-1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还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在董事会设立相应的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如薪酬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市场委员会、风控委员会、法律合规委员会等等,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如果公司规模小、业务量小、交易结构简单等,公司就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而设立执行董事和监事就能够满足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需求。

此外,公司还可以设立总经理或经理,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具体执行落实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公司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总经理或经理下设不同的经营管理部门,例如:产品部、销售部、财务部等。

公司转型前对现有业务如何处置和安排?

▎务必摸清家底

无论是P2P网贷平台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还是其他实体经济的实业公司,在拟转型为财富管理业务之前,都务必清理、核算并分别列明现有未了结的各项业务的总量、期限及其对应的总资产/总资金及其相关明细等,以及统计应付而未付各项债务、应收而未收各项债权等,列明各债权人、债务人清单等,整理所有未了结业务涉及的交易合同文件及其相关履行合同的文件资料、往来函件、账本与资金流凭证和付款凭证等,以便于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解决问题方案。

▎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债务或资产处置方案

在摸清家底后,针对没有涉及行政许可或监管资质要求的实业公司,在其业务转型前制定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相对比较简单。

关键就是看相关债权债务涉及的交易合同文件的约定内容,核算与评估继续全面履行合同、部分履行合同、全部违约或部分违约、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转让等可能获得的最大权益或可能承受的最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与对方协商谈判或解决争议纠纷可能产生的成本等,然后再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利于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又利于操作执行的处置方案。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非金融类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转型,主要涉及如何处置未到期私募基金的投后管理以及基金管理人如何变更等事务,无论该私募基金是否已经在基金业协会通过备案登记,都必须遵循该基金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和程序变更基金管理人,并按照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的变更登记和信息披露。

如果该基金的投资项目已经失败、或该基金的募集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或根本找不到合适的基金管理人来接管,就可能需要按照基金合同文件的规定启动对该基金的清算程序,并核算与评估清算该基金可能承担的最大责任与损失,然后再制定有利于妥善安抚基金投资人,能有效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的方案。

针对P2P网贷平台公司业务转型涉及对未了结业务的处置方案是最复杂的,涉及的法律与合规风险也是最大的。如果在2016年4月13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后没有新增业务的,而且严格按照该整治方案及其配套通知文件规范运营管理P2P业务的,对现有存量未了结的业务,可以尝试将其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已经通过网贷信息中介备案的机构接管。

如果在前述整治方案及其配套通知文件发布后仍有新增业务,或涉及的P2P业务运管不规范或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结合所摸清家底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有利于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也利于稳定或避免出现不安定因素的处置方案。如有必要,尽快聘请专业人员或律师提供针对性或个性化的法律支持与服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与合规风险。

▎做好转型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隔离

不管对前述未了结业务的处置方案如何,只要涉及新增财富管理业务,都应当切实做好新增财富管理业务与此前未了结业务的风险隔离,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业务人员甚至高管人员的隔离,相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及其决策机制的隔离,财务账目与资金账户及其资金流的隔离,甚至营业场所的隔离,以有效避免因未了结业务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波及转型的财富管理业务。

此外,在转型财富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业务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对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和从业人员资质的要求,涉及公司战略规划的调整,涉及公司的内控制度、风控制度和合规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变化和新要求,以及涉及公司文化及其合规文化的转变和新要求等。

任何公司的转型都会涉及到一系列的系统工程及其各环节的谨慎操作,如果家底摸不清,就难以制定切实可行或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案,因而就可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与合规风险。

Copyright ©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北京代表处.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苏州网站建设 京ICP备2022036221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4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