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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团队原创丨个人破产系列(三):个人破产制度下如何进行财富规划

2021-04-23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首部正式颁布的个人破产条例,其宗旨是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培育企业家精神。生活中,非企业家的一般人由于购房、投资、担保、生病、遭遇重大事故时亦会举债,如未能偿还时,亦可能面临个人破产,因而,个人破产条例与每个人均息息相关。

前面我已撰写系列文章让大家认识、理解破产条例、破产条例对家庭的影响;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近亲属的资产将公告天下,今天撰文探讨在个人破产制度下应如何合理有效规划财富传承。

一、务必提早做好财富规划

根据破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债务人的财产变动,均应申报,包括债务人财产因赠与、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而发动的变动。

根据破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向亲属清偿债务的,均有可能被撤销。

根据破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的普通债权晚于其它所有普通破产债权人。

因而财务出现危机后再安排赠与财产、假离婚、假买卖、设立居住权、购买大额保险、设立信托等财务传承手段的,均有可能被撤销;所以安排财富传承应该尽早,至少应在申请破产之日前两年,而申请破产之日不是债务人单方可以决定的,因为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因而对于家庭来讲,应尽早安排财富传承。

二、善用财富传承工具进行财产规划

(一)夫妻财产约定

1.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所有制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我国认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约定有效且约定效力高于法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3.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点

(1)尽量在债务发生前订立;

(2)发生债务时,告知债权人夫妻财产约定的存在;

(3)尽量公证,如果不能公证时,要想办法固定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点。

(二)信托

1.我国认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破产时无须申报。

《信托法》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法》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破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四)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财产权益;

2.订立信托时的注意点

(1)尽量在债务发生前订立;

(2)自己不要作为信托收益人,因为信托受益权属于破产申报财产。

(三)保险

1.部分保险金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第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购买保险时的注意点

(1)尽量在债务发生前购买;

(2)负债风险高的家庭成员不宜作为投保人;

(3)负债风险高的家庭成员尽量不做收益人;

(4)负债风险高的家庭成员可作被保险人。

(四)赠与协议

1.破产时,仅申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

破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赠与的注意点

(1)尽量在债务发生前赠与并过户;

(2)尽量赠与给成年子女;

(3)尽量公证或想办法固定时间点。

(五)设立居住权

1.居住权的属性

居住权是人役权,人役权是指为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物,具有人身专属性,会因为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居住权的该属性具体体现在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这两个方面。

2.居住权与租赁合同中使用权的区别

两者区别的根源在于居住权是物权,而租赁合同是债权,因而衍生出以下主要区别:

(1)居住权是对世权,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而租赁合同相对权;

(2)居住权的设定可以是终身,超过20年,但是租赁合同最长只能是20年;

(3)居住权需要签订书面协议(除遗嘱外),但租赁合同可口头约定。


3.设立居住权的注意点

(1)尽量在债务发生前设立;

(2)设立时务必需要书面协议和进行登记;

(3)可以为自己设立或家人设立;

(4)设立的房产属性只能是住宅,可以是住宅中的一部分,比如可以是一个房间,别的类型的不动产不可以;

(5)可以考虑约定出租。


(六)远离配偶经营风险

1.配偶经营风险的类型

(1)对赌协议风险【小马奔腾金燕案】

(2)认缴出资、加速出资风险

九民纪要第6条: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②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公司类型风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公司、个体户

最高法典型案例判决夫妻公司中的夫妻未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人格混同风险

九民纪要第10条【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5)转让股权风险

转让前未实缴出资的,转让后仍可能就认缴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担保风险


2.远离经营风险的隔离方法

(1)向投资者出示并备注夫妻财产约定或获得投资人豁免部分财产的条款,写明一旦对赌失败,投资人无权对配偶名下的哪些财产进行追偿;

(2)不成立自然人独资和夫妻公司;

(3)个人财务不与公司财务混同,且必须每年做审计;

(4)注册资本需合理。

三、家庭大额出借款项时,务必让借款人提供抵押物

破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

处置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时,管理人和担保权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因处置不当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因而,就算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亦可以随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议家庭大额出借款项时,务必让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综上,专业律师规划财富传承应站在破产制度的视角下重新审视传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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