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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签了 “忠诚协议” 不 “忠诚” ,法院如何判?

2021-06-09
又是周末,还是忙碌。上午10点会见当事人,11点召开疑难案件分析会。
午餐时间,好友发了一份《婚内协议》过来,说是帮一位同事咨询:
同事丈夫有外遇了,还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同事能否要求法院按《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呢?
-----------------------------婚内协议---------------------------------
由于男方目前有外遇,要悔过自新。自即日起,双方在婚内必须互相忠诚,一方有外遇,则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给抚养费4000元直到18岁;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伍拾万元。
说到婚内协议,就要先说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就摇身一变成了“忠诚协议”。
据此,前文提到的婚内协议,实质上就是一份违反法律规定的“忠诚协议”,看似严苛,实则无效。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因涉及到身份关系而无效。
子女抚养权既是一种法定的人身权利,又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
《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只是为了解决子女与离婚父母哪一方生活的问题。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忠诚协议”以 “夫妻双方是否忠诚”为条件来确定子女抚养权,当然无效。《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而非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条款。
“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是双方为保证在今后生活中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做出的,法律并不禁止,但需要双方自觉去履行。
违反法律规定的“忠诚协议”不是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法院不会以此作为依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当然,有这样的“忠诚协议”的存在,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好友的那位女同事费尽周折与丈夫签订的《婚内协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合法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同和支持。
现实生活中,有些小夫妻看到身边很多人因为一方出轨闹离婚,就想着签订一份“忠诚协议”来为小家庭的幸福和睦保驾护航。
岂不知因为不懂法律,签订的协议内容不但无效,有时还会有影响夫妻感情方负面影响。当然,“忠诚协议”不是不能签,而是要知道那些内容不能写,怎么写才合法。
“忠诚协议”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无效。
比如“一方提出离婚,需对另一方赔偿10万元。”此约定因违反了我国法律对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而不会受到法院判决支持。
实务中我们经手的案例,无效的“忠诚协议”条款非常常见,如限制人身自由、涉及第三人权益、子女的探视权等。
只有约定合理赔偿数额且符合家庭实际情况、内容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忠诚协议”才有效。“你愿意以后谨遵结婚誓词,无论贫穷还是富裕、疾病或健康、顺利或失意,都愿意爱她、尊敬她、保护她?并愿意在你们一生之中对她永远忠心不变吗?”
一句誓词,一纸“忠诚协议”,都不如在平凡岁月里的相敬如宾、相濡以沫……
愿有情人终成眷属,愿你在这尘世间获得幸福。星汉灿烂,若出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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