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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团队专题刊第9期丨“假离婚”法律风险分析

2021-06-17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登记条例》

第11条 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且该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专题文章

“假离婚”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梁冰律师 孙晓君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导语:因疫情期间深圳离婚登记预约困难,“深圳离婚排号”在前段时间高挂微博热搜,引起了全国各地广泛的讨论,坊间甚至传闻深圳离婚率高达“84%”!但深圳民政局辟谣网传“深圳离婚率高达84%”的消息不属实,今年4月深圳结婚4186对、离婚3494对,较2019年4月的结婚3729对、离婚3494对,数量未见明显增长。实际上,很多夫妻是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的而办理的离婚,民间称为“假离婚”,但其实很多人并不了解这背后的法律风险,认为到时候复婚就一切和以前一样了,结果到最后却并不尽如人意。

本文所讨论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办理真实的离婚手续后,实际仍同居生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非指利用“假离婚证”达到某些目的的情况。

 

一、假离婚原因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对夫妻,可能也有一千种离婚的原因,但如果是“假离婚”,那么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

1. 购房

自从很多一二线城市实行买房限购、限贷政策后,很多夫妻为了应对政策,通过离婚将名下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恢复单身身份再购房,这种买房网友戏称为“夫妻共同创业”;此举既能规避转让房产时按差价征收的20%个税及契税,又可以腾出购房指标,还能享受首套房低首付、低利率的优惠。

2. 户口、计生、入学

此前,“北大博士后骗妻离婚”事件的当事人就称自己的丈夫以给孩子上北京户口为由提出了“假离婚”,离婚后前夫拒绝复婚并与新欢双宿双栖。也有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达到超生目的而和丈夫离婚、生完孩子再复婚的;更有甚者会先和丈夫离婚,再和别人结婚,生完孩子后和别人离婚再和真正的丈夫复婚。还有部分父母为了符合入学政策中父母和孩子户口必须在同一个区的要求,不得不“假离婚”。

3. 逃避债务

也有很多夫妻是为了躲避债务,果断和配偶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承担债务的一方也不介意成为“老赖”,毕竟另一方带着孩子也过得岁月静好;但这种性质的“假离婚”最后往往逃脱不了债权人通过诉讼或通过法院执行手段使其目的落空的结果。

4. 拆迁补偿

此前浙江丽水有户人家共11人在短短15天内先后结婚、离婚23次,就是为了骗取当地更多的拆迁补偿,这样的新闻在全国各地也不稀奇,只是这种行为对公序良俗的冲击确实不小,也涉嫌刑事诈骗,操作不当分分钟锒铛入狱。

5. 出国

因为很多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儿是不允许出国的,但是大多数父母都希望孩子能到国外接受更好的教育,所以很多中介机构会建议这样的夫妻先在国内“假离婚”,再到国外找人“假结婚”,以此来降低出国手续办理的难度。

 

二、假离婚法律风险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没有什么是一次“假离婚”解决不了的事情,如果有,那就是两次。但其实,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所有履行了合法登记或诉讼手续的离婚都是真的。“假离婚”的套路你懂,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背后的法律风险你真的了解吗?

(一)假离婚法律后果

1. 婚姻关系解除

一旦履行了登记和诉讼手续,双方的夫妻关系即告解除。

2. 子女抚养事项生效

由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或者诉讼判决的子女抚养事项生效,抚养权就此尘埃落定。

3. 财产关系财产分割事项生效

分割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便是再复婚,财产也是各自的个人财产,不会随着复婚而发生变化。

(二)假离婚法律风险

1. 家庭破裂

现实中不缺乏有预谋的“假离婚”,一方以某种原因哄骗对方离婚,将财产和抚养权悉数划归自己名下,等到另一方幡然醒悟的时候,Ta早已和新欢双宿双栖,任凭自己苦苦哀求都无法弥补已经破裂的家庭。

2. 财产无望

①离婚时已分割财产: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视为有效,这部分的财产分割难以推翻。

②离婚后复婚前财产:如无其他约定,离婚后至复婚前的期间,一方产生的财产一般为其个人财产。

③复婚后财产: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不会自然复原,在复婚后视为各方的婚前财产;复婚后产生的财产如无其他约定,一般为夫妻共有财产。

3. 抚养关系变更困难

因双方在离婚时已约定抚养权归某一方所有,在现实中难以实现抚养权的变更。详见梁冰律师团队原创文章《案例分析:变更抚养权怎么那么难》

4. 丧失互相继承权

因双方夫妻关系已实际解除,不再是对方配偶,自然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三、律师建议

1. 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说,所有办理了合法登记手续的离婚都是真的,慎重考虑假离婚!

2. 如果不得已需要假离婚,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考虑寻求专业律师起草签订财产分割补充协议。

3. 如欲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应签订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仍属于双方共有,离婚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仍属双方共同;如果没有约定,仅能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尽量在在协议离婚一年内提起诉讼。

4. 如发现财产分割存在漏分部分,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漏分财产。

5. 复婚如果有条件的话建议寻求专业律师指导,根据需要做好夫妻财产约定将离婚前财产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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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援引

案例1:胡某某与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2013)宿城民初字第144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法院认定双方另行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作为认定双方没有分割财产意思表示的裁判依据。

【案件概述】

胡某某与曹某某于2003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1月30日,双方在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甲归男方所有,房屋乙归女方所有。”同日,双方另签订《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据载“一、甲乙双方于2009年11月30日办理的离婚手续为假离婚。二、在此离婚期间乙方所生育子女为甲乙双方共同所生。三、离婚期间的一切财产均为共同所有。四、乙方于2009年11月30日所打的壹拾万元欠条自乙方怀孕时起自行失效。五、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六、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如有违反,违反方自愿赔偿另一方经济、精神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甲方:曹某某 乙方:胡某某 2009年11月30日”。

【法院观点】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办理的离婚手续为假离婚,双方并无离婚及分割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胡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离婚协议书》中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重新确认或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依据《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的约定主张曹某某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

驳回胡某某要求曹某某将乙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


案例2:曹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2019)粤0106民初27284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若主张签订离婚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若需要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需在协议离婚一年内提起诉讼。

【案件概述】

曹某与陈某于2018年6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二、关于财产的处理荣威牌轿车A归男方所有。在取得离婚证一年内,女方将车辆过户给男方、荣威牌轿车B归男方所有。此车辆为银行按揭贷款,男方同意一次性还清贷款,在车辆贷款还完取得车辆登记证一年内,女方将车辆过户给男方。……五、经济帮助: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给女方。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如男方逾期未完全支付给女方上述款项,则应按月向女方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且女方保有向法院起诉征讨此款项的权利。六、违约责任:男女双方都应恪守本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因任何一方的原因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未履行义务一方应当赔偿履行一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并加付该损失的20%钱款作为违约金。”

后曹某起诉陈某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陈某主张该离婚协议书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因是2018年陈某因经营困难导致欠许多外债,夫妻双方协商签订假离婚转移财产来规避债务风险,但后并未复婚。

【法院观点】

夫妻双方离婚关于财产的处理,有约定应从其约定。陈某主张其签订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未见陈某有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上述财产分割问题请求过变更或撤销,直至被起诉才提出该抗辩理由,故未发现订立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陈某的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处理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曹某经济帮助金2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陈某偿还原告曹某40740元及利息;三、告陈某协助原告曹某办理荣威牌轿车A、荣威牌轿车B的过户事宜;四、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3:李某、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

【案号】(2016)闽民申293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法院根据补充协议及双方陈述认定《离婚协议书》无效,双方可另行处理涉及的共同财产。

【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甲于2014年8月15日在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福州的房屋归余某所有,余某一次性补偿给李某人民币23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余某个人书写了《协议书》,载明“:一、男女双方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二、男方手书一张欠款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给女方,该欠条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三、双方复婚后,男方所欠女方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作废,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的产权重归男女双方共有。四、男方违约责任:男方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的,应将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作为赔偿,并净身出户。五、女方违约责任:女方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的,男方欠女方的贰佰叁拾万元欠条作废。”,双方在《协议书》签字,由叶娇见证;男方亦出具230万元欠条。

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立即将房屋补偿款230万元整偿还女方。

【法院观点】

双方对房屋进行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为复婚提供保障,并非为了离婚而对房屋进行处理。因此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因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与双方庭审陈述相印证,可以证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双方是否复婚应遵循自愿原则,现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愿复婚,对于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处理。

【法院判决】

驳回女方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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