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PWM持证人原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债权人撤销权的办案思路和裁判规则 | 巧灵溋家实务研究中心

2021-08-04

办案思路

我国离婚率逐年居高不下,协议离婚更是成为了离婚的主要方式。离婚协议一般包含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债务分配、子女抚养等主要内容。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个人债务,对离婚财产的分割结果导致了欠债一方偿债能力降低,显著侵害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而在具体认定中,侵害应达到何种程度?签订离婚协议的主观心态又如何认定?撤销权的期限和范围又受何种限制?

笔者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亦存在不同认识。据此,通过湖北省案例检索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同类案件的争议焦点、裁判观点,来就离婚财产分割行为中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

案由释义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债权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共同构成了债的保全制度。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各种经济活动联系非常密切,法律关系也复杂多变,在实践中债务人违背商业诚信和权利滥用的行为已屡见不鲜,导致了很多债权人即便赢得了诉讼,其债权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也给市场交易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严重制约了交易的进行。因此,债权人撤销之诉在很多时候不得不成为保障债权实现的必要诉讼。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其中就包括了财产部分的协议,此部分协议同其他恶意逃债的行为性质相同,也可能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除斥期间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因撤销权为形成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管辖法院

因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主体

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撤销之诉的被告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协议书》。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152条:当事人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裁判规则

离婚协议性质

Ø实务要点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涉及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动,发生财产法上的法律效果,将其认定为财产处分行为,应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案例:王某、李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郭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既包含子女抚养、解除婚姻关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内容,也包含财产分割即有关财产关系的内容。该离婚协议应认定为复合型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的规定。”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变更民事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制。

Ø实务要点2:离婚财产分割并非一般的财产处置行为,其涉及人身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补偿一方等情形,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平衡甚至妥协让步,仅以离婚财产分割的倾向性不足以认定存在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案例:伍某、陈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田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伍某是否为无偿转让财产的问题。伍某上诉主张因其代还贷款、田某应承担女儿抚养费和家暴赔偿款一并抵扣房款,该涉案房屋转让不是无偿转让财产,不应撤销。

案例:许某、田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不管是离婚协议还是补充协议,本身包含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整体处理。这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共同财产分割,可能存在一方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一方对子女承担更多抚养照顾义务、或从更有利于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或照顾女方等多种因素考虑,从而使一方选择全部或部分放弃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此种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为前提的放弃财产份额的行为不等同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案例:邱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薛某将案涉602房转让给连某的行为,是以该房产中自己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抵偿自己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和变相承担购房债务10万元中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的行为,同时也是其从连某手中取得马六睿翼小轿车的全部所有权,从而迫使连某主动放弃马六睿翼小轿车分割权的行为,该行为既不是无偿转让,也不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案例:韩某、姚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女方系未举债一方,为适当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而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对女方有所倾斜,且差距不大的,应保障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认定为逃避债务。如果共同财产的分割价值明显失衡,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给未举债一方,则从一般的生活常理看,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很大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判断标准

Ø实务要点3:损害债权人利益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事实,通过认定债务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与债权无法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判断依据。

案例:鲁某、卢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刘某、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与鲁某在均明知刘某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刘某放弃其房屋份额,并另签订赠与合同将其房屋份额赠与鲁某,致使卢某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损害了卢某债权的实现,卢某因此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案例:铁某、屈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熊某的转款行为发生在铁某与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熊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已经形成,现熊某债权尚未得到完全实现,铁某在其离婚协议中放弃其产权份额的行为,对熊某的债权利益会造成侵害,故一审法院支持熊某的债权人撤销权并无不妥,屈某上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Ø实务要点4:离婚财产分割行为的特殊性应体现在撤销权的适用上,应区分财产分割行为的不同情形,例如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在个案中确定具体适用。

案例:王某、李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郭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樊城区××路玉××天骄广场××楼××单元××室的一处房产归王某所有,但是,该协议还约定车牌号为鄂F-×××**的奥迪Q7归郭某所有,且在郭某与王某离婚协议分割的财产之外,郭某对湖南省××××街月子冲小区(开发公司)0004幢361号房屋享有或共同享有所有权。李某关于郭某恶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损害李某合法权益的事实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姜某、王某1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王某2向王某1借款发生于王某2、姜某离婚之前,至今王某2无法清偿对王某1所负债务,而王某2、姜某在离婚时将案涉房产约定归姜某1人所有,但又保留王某2的居住权,该该房产分割约定无法排除系为逃避债务的合理怀疑,该行为对王某1的债权实现造成实际损害,王某1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申请撤销,一审支持王某1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戴某、万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离婚协议反映,万某取得位于浠水县散花镇碧××江××城××街××、浠水县××街××号两套房所有权,由戴某承担婚生子戴某2(已成年)国内、国外学费和生活费,并还清房屋尾款,万某不承接实质性义务。即离婚协议中万某享有财产权利,但没有承担基本相对价的义务,因此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配的处理,存在戴某平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行为。


Ø实务要点5: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存在夫妻财产的特别约定,均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及财产分割而免除,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权利,自无适用撤销权的必要。

案例:郑某、谢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前述案件中,谢某将郑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郑某承担与覃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而谢某光华知晓无偿转让行为之时,郑某是否为共同债务人并未确定。若生效判决确认郑某为共同债务人,则《离婚协议书》中无偿转让案涉房屋行为并未有害于谢光华债权;但若生效判决确认郑某并非共同债务人,则此时无偿转让案涉房屋的行为才对谢某债权造成损害。

Ø实务观点6:部分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时,由于受房屋办理变更登记限制,部分转让行为可能不宜撤销。

案例:徐某、何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街解放大道***号**栋3单元503室及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老82号)元辰国际**栋14层1402房屋在变更登记在杨某名下后,已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两套房屋不能办理变更登记,判决将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号(老82号)元辰国际B2栋14层1403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至杨某、何某名下,并无不当。

Ø实务要点7:即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的同时,一并主张行使代位权,司法实践亦存在两种态度(湖北省案例涉及并不多,学术和实务存在争议均较大):一种观点以节省司法资源、保障债权人权益为出发点,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一并处理债权人代位权诉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不能同时行使。

案例: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鲁某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对第二个构成要件,根据杨某在(2019)鄂0802民初1494号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的陈述及其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询问的回答,其将案涉房屋共有份额赠与鲁某时就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由此可以推断其怠于向鲁某行使债权,从而损害张某的债权。同时,从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考虑,本院对张某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直接向鲁某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除斥期间

Ø实务要点8: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形成诉权,需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且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形成权行使是否经过除斥期间,最长五年期限的起算节点,自离婚协议达成之日计算,对此认定较少产生争议。实务中的争议,更多集中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具体情形,需结合个案考察,并由主张除斥期间抗辩一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案例:方某、朱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刘某缴纳一审诉讼费的时间系2019年5月21日,而在刘某诉朱某、方某民间借贷案中,刘某于2018年5月22日才调取到朱某、方某的离婚协议,应视为刘某于2018年5月22日才知道朱某、方某离婚。结合上述时间节点,本院认为刘某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

案例:王某、李某1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8年4月12日,李某1已知悉王某将案涉房屋转让他人。2018年5月28日,李某1已知悉李某2、王某离婚协议内容。故李某1称“向法院申请执行中方知晓王某、李某2案涉财产处分行为对其债权造成损害”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规定,李某1于2019年7月4日提起本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漆某、朱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漆某辩称其2016年庭审时才知悉朱某、吴某离婚,2017年10月23日其申请法院执行时才知晓离婚协议分割涉案房屋的事实,但吴某提供的2016年12月20日法院庭审记录证明,庭审时其已知朱某与吴某离婚且涉案房屋已分割的事实,其直至2018年9月29日才诉至法院,故一审判决认定漆某行使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间于法有据,漆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举证责任

Ø实务要点9:债权人提交的财产情况的说明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财产情况,难以据此认定债务人处置财产的行为将导致不足以清偿债权。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应优先依据实体法规范的要件构成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对损害债权这一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案例:刘某、周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某个人对外享有大量债权,债权数额已超过周某对刘某所负债务,且该部分债权没有经过周某与田某的离婚财产分割,是属于周某个人的债权。在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周某的上述债权无法偿还对刘某所欠债务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周某与田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归田某所有的行为无法证明构成对刘某债权的实质损害。

案例:熊某、陈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上诉人熊某、陈某无确凿证据证实其婚后购买的房屋系上诉人陈某个人所有,故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侵害了被上诉人陈某的合法权利,致使被上诉人陈某在法院作出上诉人熊某赔偿被上诉人陈某经济损失的生效判决书后赔偿目的无法实现,

案例:许某、田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上诉人许某对上述债务的真实性均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反驳,即没有证据证明田某、覃某针对共同财产的处置行为系无偿转让房产。故许某上诉主张田某和覃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要求撤销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小结

爱情是一个很纯粹的名词,但婚姻是一个制度,制度的制定是为了维持一种秩序。它像是一个游戏规则,进入游戏就要遵守规则。

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如该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仍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不同的经济情况,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离婚夫妻二人必须谨慎对待,尤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深思熟虑、权衡利弊,明确细化条款内容,切勿为了离婚而疏忽重要问题的约定以及忽略现实履行的相关问题。

  • 业务联系:400 157 5589
    业务合作:13311552505
    电子邮箱:ipwma@qq.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10层1012室
    总法顾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何永萍律师
  • 分享
  • 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
Copyright ©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北京代表处.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苏州网站建设 京ICP备2022036221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4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