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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妇女虽外嫁,征地补偿不能嫁

2021-08-27

                        ► 一、案情简介◄

何某某系出嫁女,虽出嫁但户口仍保留原籍,在A村小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女儿何某甲的户口也一直随母亲在该组。2010年何某某离婚,其与女儿何某甲在A村小组居住生活。2015年何某某虽再婚,但其与女儿户口仍在A村小组未迁出。

2017年A村小组制定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款按人23000元的分配方案时,以何某某系出嫁女且经过全体村民征求意见通过为由,未将原告二人列入分配名单,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



► 二、原告诉请◄

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A村小组和A村民委员会共同给付二原告土地收益补偿款共计46000元。

► 三、法院裁判◄

[法院查明]:

原告何某某与女儿何某甲两人户籍均在被告A村小组。何某某在A村小组具有农村村民承包地。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何某某与何某甲在该A村小组处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以该A村小组处的村民身份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2018年11月7日,何某某与何某甲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本案所涉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时二原告已经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被告A村小组其他成员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法院判决]:

1.被告A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某、何某甲每人23000元,共计46000元。

2.驳回原告何某某、何某甲要求被告A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 四、律师分析◄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应当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首先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准。同时,充分考虑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和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标准。 

何某某出生便落户在A村小组,在该村生活和从事生产劳动,婚后户口保留原籍,未取得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在被告村有承包地,仍以A村小组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基础。

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仍存在多数村民利用形式上的民主程序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对外嫁女等特定人群,很可能出现依据民主议定程序后,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利后果,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们认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只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均有权请求支付与其他组织成员相应的同等份额。

综上,男女应平等享有土地权利,对于出嫁女以及一些“空挂户”特殊人群的农村土地权益我们更是应该依法慎重处理,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严格遵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平均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原则。


► 五、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六、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陕0424民初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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