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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离婚股权分割的多维空间

2021-08-2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向都是离婚诉讼的重要内容,而由于股权分割的问题涉及到公司的人合性以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法律适用层面看,离婚中的股权分割既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等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精案例,分别从公司股东与夫妻财产的不同维度,现离婚股权分的焦点。

1最高法案例

案例一

案件焦点:

1. 董某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该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主动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即通过经营性投资行为所获取的相应收益。主动增值即该财产增值发生的原因系基于夫妻一方对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管理等行为。

董某婚前持有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股份605000股,后该公司在双方婚后进行上市并进行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现董某共持有该公司股数为2681552股,董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公司股份2076552股应属于董某与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董某辩称上述股份的增加属于资本公积金转增,故为其婚前持有股份的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是指该财产增值的原因是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致。而董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市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行为与董某投入的劳动、管理等经营行为密不可分,该财产的增值原因并非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上述股权应属于董某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收益形式载体,故对董某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董某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案例二

根据上述图表的案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B并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抗辩C取得股权的权利。

类似的案例,我们还可以联系到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单独与订《卖合同》售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知情配偶一方不能以无权处分为由对方。然,相关的法律依据可以从“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取得以及“表见”中找到相关依据。同理,《公司法》东权利”与“公司章程约除因权利来分割纠纷而造成的无利害关系人益受损。因此,述两案并矛盾,是认定诉求的维度不同。

2相关的司法解释

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并无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明文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里面涉及到股权分割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和《公司法》的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同意购买,则对该出资进行分割。

三、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裁判规则整理

1、法定财产制下,分割股权须首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合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类资产,资产本身及其收益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在公司企业股权持股比例的认识上,很多地方的法院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2)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但该股权婚后取得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深圳法院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2、明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范围后,如何分割该股权就成为解决股权离婚分割的重点,常见的分割股权的方式有三种:

(1)作价补偿:股权仍归原持股人,对另一方给予相应折价补偿;
(2)实物分割:依据《公司法》第71条,按比例(一般为一半)转让部分股权给对方;
(3)分割价款:将该股权拍卖后分割拍卖款。

3、我国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主要有男女平等原则、约定优先原则、照顾弱势一方利益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原则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特殊情形:代持股权

被代持的股权不是名义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来说,名义股东只是帮助隐名股东管理目标公司的股权,本身并不享有被代持的股权的所有权,而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本身就是对夫妻自己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无论该代持股权是何时取得的,均不能认定为名义股东的财产而在离婚时主张分割。

被代持的股权是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但是是否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结合民法典具体判断。

1如果隐名股东办理婚姻登记前就已经与名义股东实际签定了股权代持协议且实际出资完毕,对于该被代持股权,应该视为该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

2如果股权代持协议虽然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前签定的,但是实际出资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应该认定为被代持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后就已经与名义股东实际签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一般默认为属于隐名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该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其出资款为其个人财产的,仍应该认定其为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让他人代持,在离婚时想要主张分割,一般需要证明以下几个事实:

(1)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2)代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3)被代持股权的价值;相关证据材料可以从有效股权代持协议、名义股东的证人证言、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权签定的股东协议或类似协议(证明事实、结婚证、夫妻之间有关财产情况的约定等准备,对于以电子数据呈现的证据(如网络聊天记录),建议对其进行证据公证,同时对于网络聊天信息,还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对方的身份。

对于通过离婚分割的被代持股权,如果权利人想要成为公司实际股东,依然需要按照公司对外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对于原隐名股东与公司签定的同意转让的相关协议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不及与夫妻另一方。

5如何避免离婚而造权分割的两难面?

无论夫妻哪方直接拥有公司股权,攻与守样会对折价补偿、股权分割、司、高债公司、财转移、企业动荡等一系列变化,当的举证责任则是决定双方搏弈胜负的关键。者,多年以来经的类案件,无数夫妻从有到无,再无到有的诉讼历程。平心而论,离婚中没有“赢家”。因,如何避免离婚撕裂关系与财富?就股言可以参考以下法:

1、签订财产协议

男女双方可以签订财产约定,明确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包括股权及其收益。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或者上市前,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可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当然应兼顾公平。

2、股权信托持有

为降低离婚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除了财产约定外,夫妻双方两人的股权通过信托分别持有,离婚不导致股权变动。

3、不持有股权的一方配偶知情权

夫妻之间往往只有一方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未参与管理的一方就容易陷入被动,在离婚的时候不仅无法取得股权,在股权价值确定时也是十分被动。也可能存在代持股份,而对方不知情。此,配偶要关心与一方的活工作情况,善于观察,过生活细节关注配,无对夫妻生活还是往后活变故也有其主动在线之道。

6结语

婚姻关系引起的财产变动是关乎个人与家庭(家族)承的重要一环,关注婚姻家庭建设构建庭(家族)与家族(企业)可持续态系统的关键。

7寄语

不汲汲于富贵,不戚戚于贫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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