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蔡某与林某婚后签订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之一为:林某自愿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天龙苑小区(也叫矩阵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商品房一套,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个人所有,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该房产产权100%归乙方个人所有。后林某起诉要求撤销包括该条款在内的所有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后法院判决仅支持了对该条款的撤销。【该案例摘自(2018)京01民终6693号判决书】
二、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
2.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个人财产只有(1)各自所有(2)共同共有(3)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三种约定财产制,并不包括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全部归另一方的情形,因而该款约定不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所以该约定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又没有过户,赠与方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换句话说,配偶可以随时反悔不过户。
因而,把配偶个人财产约定归自己所有的条款,如果没有公证,配偶可以随时反悔不过户。
梁冰家族律师团队简介
梁冰家族律师团队是由深耕家事诉讼业务以及为企业处理疑难复杂家企事务的专业律师组成,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调解技能,多年来承办家事纠纷与家族财产传承案件和项目600余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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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律师将秉承有温度、有深度、有态度的办案风格,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精细化、人性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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