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甲为生产、销售炸油条的个体经营户,其使用白矾和膨大剂生产、销售油条50天,销售得款最低总价为3500元。
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含铝泡打粉的油条铝的残留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7年12月8日,民警将黄甲抓获。
经侦查、起诉阶段,法院判决被告人黄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人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35000元,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
【律师分析】
一、为什么判决黄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黄甲在生产、销售油条中,故意加入含铝泡打粉、使用白矾和膨大剂,销售50天,销售得款最低总价为3500元,并且黄甲对于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放任不管,因此黄甲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分析为:
1、主体:被告人黄甲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黄甲明知生产、销售加入含铝泡打粉、白矾和膨大剂的油条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黄甲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黄某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油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4、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黄某的行为已经足以对不特定人群的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法院也是从以上几个角度审查,因此判决黄某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二、为什么判决黄某在媒体公开道歉,并缴纳赔偿款?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1)赔礼道歉、(2)赔偿损失、(3)停止侵害、(4)排除妨碍、(5)消除危险等。
本案中检察院以被告人黄甲使用含白矾和膨大剂制作油条并销售给消费者,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被告人黄甲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查,认定黄某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油条的行为确实对不特定人群健康造成严重隐患,因此支持了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黄甲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赔偿款。
三、为什么判决缴纳赔偿款向检察院交付,而不是向受害群众交付?
目前,实践中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缴纳至国家机关账户。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由于财政收支两条线、被侵害消费者的不确定性,赔偿金一般无法返还给消费者,最终以非税收入上缴给国库。
第二种:缴纳到设立在消费者协会下的惩罚性赔偿金专户。
第三种: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混用专户。
本案判决采用的是第一种赔偿交付方式,即被告人黄某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35000元,并由其依法管理。
【温馨提示】
1.食品(餐饮)生产经营者应牢固树立守法经营责任意识,从原料到产品的采购、销售全过程严格管控,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拒绝欺诈和虚假宣传。否则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2.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可第一时间应向有关的行政部门比如工商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等投诉,或者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举报。
同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权所需,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给予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陕0104刑初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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