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亮起红灯,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呢?
实务判例:根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2001号判决书,××××年××月××日,姚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姚某于2013年9月13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中查明, 2006年9月22日,张某出资2900000元与其他3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海宁某有限公司,享有公司50%的股权。2009年6月22日,张某追加2500000元出资,增资后股权比例未变。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婚前投入公司的2900000元出资对应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其与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增值,而张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投入了个人的劳动(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付出),故该增值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范畴,对于该部分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基于有效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准则,在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的前提下,对张某个人股权婚后的增值换算成公司股权,其中二分之一股权过户给姚某,以折抵张某应支付给姚某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审法院基于张某婚前投资行为的个人性和该收益在婚后的共同性,再考虑到公司人合性的特点,认为在张某和姚某对于该部分财产如何分割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宜将该部分财产全部转化为股权,并将非持股的配偶一方直接确认为公司股东。
二审法院改判婚前股权归张某所有,张某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股权增值额支付姚某该部分对应的二分之一。
律师评析:在种类繁多的市场投资中,股权相对于房地产等其他投资来讲,是一种比较单纯的投资行为。
夫妻一方婚前投资获得的股权,其本质属于个人财产。而对于股权收益,法律明确规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司法实践中,针对个案实际情况的不同,法院对于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收益的认定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取得了股权,婚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付出了劳动。那么,这部分股权的收益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非股东配偶不能分割。
在离婚率日益增高的社会背景下,无论是持股一方,还是股东配偶,对于个人股权增值的分割,都是利益与风险并存。
私人财富与股权律师建议您:签署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约定个人股权在婚后的分红、收益均属于个人财产。一份看似“不近人情”的约定,却能避免以后“面红耳赤”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