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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梁冰家族律师团队月刊第25期丨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021-10-15

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变化

(一)2001年《婚姻法》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按该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后因产生大量的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情况,于2003年发布著名的24条对此进行修改。

(二)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就是著名的24条,24条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热议,因为该规定出台后,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两种情形例外,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一种是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且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清偿,并且举证责任在举债者的配偶方,但是事实上,这两种情形都极其难以证明,因而无数无辜的配偶因为婚姻成为了债务的连带责任方,背负巨额债务。该条款适用期间,民间借贷案件中每年基于该条款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暴涨,在2016年达到了13万余件。受害人甚至成立了“24条公益群”,在受害者自行整理的受害者群体报告中显示受害者遍布各行各业,有知识分子、白领、国家干部,亦有律师、警察、法官等法律工作者,70%以上的受害者在房产已被执行、工资已被冻结的情况下,还需要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压力巨大。


(三)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24条的基础了增加了两款规定:

1. 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不予支持;

2. 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予支持。

但是毕竟串通、赌博、吸毒相关的债务不多,而且实际上,举证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仍在举债者的配偶方,增加的两条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因为婚姻背负巨额债务的问题。


(四)2018年《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次司法解释最大变化是出现了夫妻共债共签的概念以及彻底改变了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如果没有共债共签或者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本次司法解释出来后,出现了大量的再审案件。

(五)2021年《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小结

回顾上述法律规定基本可以复原出社会背景的大变迁,2001年婚姻法出台时,涉及的财产金额不高,离婚案件处理的难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而债务问题不是常见、疑难问题,所以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后来出现大量的假离婚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情况后为了权衡债权人的利益在2003年实施著名的24条,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但由于该条款过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损害了配偶利益,引发了大量问题,因而2018年后,原则上只有共债共签或非举债一方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一)夫妻就举债达成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名或非举债配偶方时候通过明示或默认的方式对该笔债务进行追认的,可认为夫妻双方就举债达成合意。追认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举债方通过口头、书面、短信、微信等明示的方式进行追认;而默示的方式,根据司法实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用非举债配偶方的账户收款、还款等。

(二)一方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定义是什么?参照上海一中院发布的《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三)一方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是审理的重点,以下内容均上海一中院发布的《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夫妻共同生活”的审查要点

“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是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

二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非举债配偶可以说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

审理案件时,法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婚前举债但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仍可依其用途属性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对于大额借贷中存在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形,法院应在查明事实后按照实际用途分别作出处理,未有证据证明用途部分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审查要点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审查包括三个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

其中,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在共同经营要素的认定上应适当放宽标准。经营利润共享性是指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明确证据可以确定债务款项专用性和夫妻经营共同性时,则对经营利润共享性可无需再作审查;当夫妻经营共同性难以认定时,可以依据债务款项专用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 经典案例

【案例1】丈夫自杀身亡留下巨债,银行要求妻子偿还

楼风萧和沈云芳相识于医学院,大学时的楼风萧风度翩翩,沈云芳沉鱼落雁,两人相识于同乡聚会,一见钟情,毕业后相约在风景如画的西湖相聚,共同在杭州奋斗安家。毕业后,楼风萧如愿进入杭州一家三甲医院任内科医生,沈云芳也找到了自己的理想工作,两人很快结婚,并在杭州市中心购买了爱巢,生下了宝贝女儿楼星星。岁月如梭,人到中年,楼风萧事业节节高升,女儿又乖巧伶俐,沈云芳觉得生活十分惬意。不料,一日一个急促的电话打破了生活的平静,楼风萧同事电话沈云芳称楼风萧从住院部大楼一跃而下,现正在ICU,生死不明。沈云芳顿觉天翻地覆,不敢多想,匆匆赶到医院,到医院后方知爱人其实已当场死亡,只是同事为安抚沈云芳而谎称还在ICU。

强忍着悲痛办理好楼风萧的后事,沈云芳尝试静下心细想生活的点点滴滴,对楼风萧的自杀原因百思不得其解,但在整理楼风萧的证券账户时,才发现楼风萧在购买期货时亏损巨大,见证券账户还有13万元,沈云芳便将其提出后进行销户,生活逐渐变得平静,只是内心仍常常被伤痛填满。

不料,一年后,沈云芳和女儿楼星星收到法院的传票,星际银行西湖支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沈云芳立即归还信用卡欠款30万元并承担银行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费用;要求沈云芳和楼星星在继承被继承人楼风萧遗产范围内就上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

原来,楼风萧因为炒期货亏损,早已入不敷出,又不敢跟家人坦白,唯有在不同银行开信用卡,然后在额度内直接提款,过着拆东墙补西墙的日子。2015年9月7日楼风萧以个人名义申办星际银行西湖支行信用卡,并在2015年9月28日从该信用卡中一次性支取全部信用卡额度30万元,2016年5月9日,楼风萧跳楼自杀。现在星际银行西湖支行起诉沈云芳和女儿楼星星,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沈云芳应承担连带责任,女儿楼星星应在继承楼风萧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星际银行西湖支行认为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是:1、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楼风萧与银行并未约定因此产生的欠款为个人债务;2、沈云芳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楼风萧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或约定该笔债务为楼风萧的个人债务,且已向银行明确告知相关财产约定;3、沈云芳主张案涉款项系楼风萧用于归还因投资期货而产生的债务,但在楼风萧去世后,在遗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沈云芳即从楼风萧的期货账户中取款130000元,能够说明沈云芳了解楼风萧生前期货投资情况。在沈云芳与楼风萧未就期货投资约定为楼某某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因期货投资的盈亏应属于家庭共同利益或债务的范围。因此,案涉款项应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的范围,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沈云芳应负责偿还。

但沈云芳觉得很委屈,便请了律师,归纳了自己的想法:1、与银行签合同的是楼风萧,不是沈云芳,所以沈云芳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条款对沈云芳不具约束力;2、楼风萧从信用卡取现30万元的时候,家庭并没有大笔开销,所以贷款不可能用于家庭;3、楼风萧办信用卡的邮寄地址为单位,账单也是用电子账单形式,沈云芳对楼风萧办理贷款以及贷款的使用毫不知情,不可能就贷款事宜与楼风萧达成一致。4、楼风萧的贷款实际上都用于偿还他其他银行的信用卡贷款,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5、不能以沈云芳在楼风萧去世后从其期货账户中取款13万元来倒推沈云芳了解楼风萧生前投资情况,沈云芳在楼风萧生前并不知晓其从事期货交易,是在楼风萧去世后,由楼风萧的姐姐告知的。沈云芳作为楼风萧的遗产继承人在其死亡事实发生后有权支取楼风萧的遗产用于必要开支;6、沈云芳与楼风萧均有稳定工作,收入足以维持正常家庭生活开支,且在办理贷款前后,家庭并无大额开支,无需对外大额举债。楼风萧贷款完全是一种骗取贷款的行为,沈云芳不知情更不可能分享贷款带来的任何利益。

法院认为:1、楼风萧申领信用卡并办理透支业务时,虽然在楼风萧与沈云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包括案涉债务在内的连续借款金额已明显超出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2、楼风萧与沈云芳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非有特殊需要,无须向他人举巨额债务;3、现无证据证明楼风萧将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家庭一般共同生活或用于为夫妻家庭添置房产等重大资产,也无证据证明沈云芳因楼风萧的该举债而享受了相应利益;4、银行发放案涉款项的主要参照依据是楼风萧个人的资信状况,并且其有条件要求楼风萧的配偶在合约上签字确认,而合约上未见沈云芳签字,也无证据证明楼风萧举债时事先征得沈云芳同意或事后得到沈云芳追认,缺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而,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楼风萧的个人债务,但是案涉信用卡项下借贷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应由楼风萧的遗产继承人清偿,在楼星星已经放弃继承楼风萧的遗产的前提下,沈云芳应在继承楼风萧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案例2】股权受让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刘娟娟和陈成住在同一个院子里,自幼青梅竹马,刘娟娟虽是女生,但自幼调皮捣蛋,一直是院子里的孩子王,陈成一直就是一个跟在刘娟娟后面的小跟班,流鼻涕的小屁孩儿。但是慢慢地,这个小屁孩儿长大了,高了刘娟娟一个头,两人再见面,不知道为啥就不像小时候那样亲密无间了,刘娟娟有时抿嘴一笑就过去了,后来各自去了不同的大学,更是见面都少了。刘娟娟心里也没想着这个小跟班,直到大学毕业后有一天,陈成突然向刘娟娟表白,看着眼前的帅小伙,刘娟娟有些慌了,几经波折,两人终于在一起了,两家父母也认识,很自然就谈婚论嫁,结婚了。婚后,两家父母给两人买了房子,两个人慢慢磨合,性格不同导致两人的就业选择也不一样,刘娟娟仍是小时候争强好胜的性格,不喜欢稳定日复一日的工作,整天投资这投资那,在商海浮沉。而陈成则性格相对稳重,喜欢稳定的生活,考上了公务员;家里有房有车,没有贷款,又有陈成稳定的工资收入,陈成也就没指望刘娟娟的收入,觉得随她高兴,爱做啥就做啥,也不用她承担家里的开支,偶尔还支持下她的投资,后来陈成的弟弟陈功大学毕业后也跟着刘娟娟一起做生意。

不料有一天,陈成收到一张传票,要求他与刘娟娟共同承担300万的股权转让款,陈成傻眼了,啥股权转让,他一直不知情。细问刘娟娟才知道,原来刘娟娟经人介绍的一个大项目,但需要入股才可投资,于是受让了该项目公司原股东李国10%的股权,股权受让款为300万,约定一年后付款,这事陈成的弟弟陈功也知道。后来刘娟娟投资失败,没有支付300万股权转让款,现李国起诉要求刘娟娟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陈成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李国认为:1、依《婚姻法》第18条规定,其婚姻存续期间受让的股权属于其与陈成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刘娟娟个人财产,因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刘娟娟受让的股权属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应当作财产分割;2、因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3、陈成一直为刘娟娟提供资金支持;4、陈成的弟弟陈功受陈成及刘娟娟的委派参加公司管理,陈成对此知情。因而,刘娟娟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陈成应当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陈成认为自己对此不知情,且从未参与经营,家里开支不大,自己又有稳定收入,刘娟娟的收入从未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均是刘娟娟以个人名义与李国签订,其所形成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依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李国负有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刘娟娟与陈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责任。李国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均不能证明陈成同意或者追认刘娟娟受让公司股权,亦不能证明案涉债务用于陈成与刘娟娟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而法院仅判决刘娟娟承担支付300万股权转让款的债务,陈成无需共同承担。


【案例3】离婚时,公婆说需要返还出资购买房产的款项

案例3-1:刘静人如其名,是个安静温婉的女孩子,因性格内向,人单纯,毕业后爸妈就安排刘静进了一个事业单位,每天安静地上班生活。大学期间认识了男朋友李路,他在大学毕业后也来到了刘静所在的城市,做了一名中学老师,毕业后不久两人就准备登记结婚了。登记结婚前,两人寻思着应该先买房,李路的父母也同意并且表示可以支持,于是两人利用休息日的每个周末都去看房,看房期间虽各种艰辛,但到底还是看好了,2016年11月,两人买好了房子,而且房子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两个人共同贷款,但首付和装修款公婆出了大部分的钱,刘静对于这样的安排很是满意,但因天性腼腆,亦没有对公婆有太多表示,又喜欢恋爱的感觉,所以仍未急于登记结婚,买房子两年即2018年11月,两人都到了而立之年后,方登记结婚。

婚后的日子果然摩擦很多,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的矛盾不断,两个人的感情窟窿越来越大,终于到了不可弥补的地步。2020年2月,刘静同时收到了两个案件的起诉资料,一是李路起诉离婚的诉讼;二是公婆起诉了她和李路,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责任偿还公婆为房产支付的所有款项共计185万元,且李路还就这185万个人出具一份借条给公婆。刘静简直要气疯了,两人结婚刚一年,仍需磨合,就这么起诉离婚了;而且买房后这4、5年,公婆从来没有说过这购房款是借的,而且大部分流水在结婚前,少部分在结婚后,借条也只有李路的一个人签名,当时李路都要准备离婚了,她认为这个钱就是公婆送给他们或李路的,根本没有还的必要。

一审法院认为:公婆主张涉案款项185万元为两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涉案款项的交付时间跨越两夫妻结婚前和结婚后两个时间段,故应当分别审查款项的法律性质。

一、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夫妻结婚前发生的讼争151万元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问题。

公婆提供的借条仅能证明其儿子李路承认该笔债务,但不能证明刘静就前述款项达成借贷合意,或刘静追认该款项为共同借款;而且公婆也没有提供证明证明两夫妻共同在偿还该笔款项,因而公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笔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李路出具借条自愿承担返还该笔债务,是李路对自身权益之处分和放弃,但无权代表刘静对该笔债务作出追认借款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为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应为李路的个人债务。

二、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讼争34万元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公婆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夫妻两婚姻存续期间,李路一共从公婆处收到34万元用于房屋装修,该债务为李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该34万元确实用于两夫妻的家庭日常生活,,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静认为一审的结果可以接受,结婚后借的钱算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没问题,但是公婆不接受,李路也不接受,都提起上诉,公婆在上诉状中称所有出借的钱都用于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路在上诉状中称所有借的钱都用于购买房产,房产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已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所有的债务应当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公婆在双方结婚前向二儿子交付的151万元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李路已经出具借条确认该151万元是向父母的借款,其次该151万元的交付时间与房产购买、装修、支付水费等时间确实一致,而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按各二分之一比例共有,因而刘静虽未在案涉借条中签名或追认案涉借款,但基于上述理由,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之规定,案涉151万元应为李路和刘静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3-2:刘毅和李红相遇时,两人都正值青春年少,他仰慕她的容颜,她仰慕他的才华,两人在大学校园相遇,很快走到一起,毕业后两年后就结婚了。刘毅是家中独子,三代单传,母亲又已经去世,刘毅不想离开家乡外出工作,好在家乡也是一个二线城市,刘毅也能找到一份好工作。但李红不一样,李红还是想出去走走,于是一个人去了周边的一线城市工作,两人过起了周末夫妻的生活。婚后不久,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孩,李红很开心,自己从小就喜欢打扮,因而经常把女儿打扮得很漂亮,然后产假过后终要离开家里工作,所以李红就把孩子留给了公公和老公照顾,但渐渐地李红发现公公和老公对女儿其实并不上心,公公还经常明里暗里说自家三代单传,眼看要毁在刘毅手里,刘毅听着这些话也不吭声,李红就知道了,那是讲给自己听的,夫妻感情逐渐产生隔阂。后来公公见旁敲侧击不行,就对李红说,你生二胎吧,要是个男孩,我送一套房子给你,李红也不为所动。然而女儿渐渐长大了,也总是问李红什么时候给她生个弟弟,李红想着独生子女的种种难处,就顺水推舟,答应了生二胎。也巧,4个月的时候,公公偷偷找人照了B超,一看是个男孩,公公乐坏了,马上让小两口看房,他来出首付。小两口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看中了一套100万的房产,公公果然出了40万的首付,剩下的小两口就贷款自己还。买房子的时候是2015年12月,儿子生下来是2016年3月,没想到儿子生下来后,刘毅就像变了一个人一样,以孩子小为借口,搬到另外的房间了。一晃三年,两人恍如陌生人,这期间,李红发现刘毅出轨了,两人大吵,后来刘毅还打了李红,李红怎么也没想到,若干年后,这个当年仰慕自己容颜的人会出轨并家暴自己,这样的婚姻不是李红想要的,于是李红起诉离婚,法官看到出轨、家暴证据后,也给压力刘毅调解离婚了,房产归李红,李红给予刘毅折价款。

李红以为一别两宽了,放心地回到了工作的地点,专心工作,谁知道不久,李红又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前公公起诉了李红和刘毅,要求李红和刘毅返还其出资购买房产首付的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各方均确认公公确实向刘毅转账40万元;二、公公和刘毅均均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公公向刘毅转账当时及之后,并无明确向刘毅、李红表示该款系赠与。李红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第三,从款项的用途来看,根据刘毅的银行交易明细,可确认案涉款项绝大部分用于购买登记在李红、刘毅名下的房产。本案为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为子女支付购房首期款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借条、借据或其他借款凭证,符合直系亲属间怠于以书面形式确定借款关系的日常认知。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而涉及金额较大的情况下,不易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实践,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才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因而一审法院认定该40万元的性质为借款,刘毅、李红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

李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公主张本案为借贷关系,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公公仅提交了转款凭证,并未提交借据、欠条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购房为赠与的可能性通常高于借贷,虽然刘毅认可案涉款项系借款,但是基于刘毅与公公之间的父子关系,加之刘毅的自认发生在其与李红离婚这一特定时期,因此,刘毅的自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直接及于李红。综上,公公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刘毅、李红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不能要求李红承担还款责任,应予撤销一审判决。

四、律师建议

(一)善用夫妻财产约定

在企业大金额融资或借债时,跟投资者或债权人出示夫妻财产约定并背书,恰当地保留家庭所需财产,一般投资者或债权人可以接受的。

(二)慎入配偶公司

如果没有掌控公司财务、实际参与经营工作,不要轻易进入配偶公司;不要担任虚职,避免负债。

(三)协议签前要看清

细看协议内容后再签字,很多当事人称借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都是配偶夹在其他文件中让他签字的,他是无意被负债。

(四)感情破裂早分居

感情破裂可根据客观情况考虑早日分居,早日分居大概率可让对方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合意,从而避免被负债。

(五)保管好自己的手机

保管好手机,防止配偶通过手机短信或微信发送同意二字给债权人,从而形成时候追认的合意,因而双方感情不和时,建议取消指模和脸部识别开机功能。

(六)记录日常开支

记录后可以证明收入可以覆盖家庭的日常开支,从而证明配偶的举债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七)父母出资应保留证据

两个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提醒我们父母出资购房时,不管是借贷还是赠与,都应该尽量留下书面证据,以免在离婚中或后父母再行要求偿还出资巨额债务。


五、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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