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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以案释法|公司章程有无限制,对股东资格继承举足轻重

2021-10-08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家公司股东因意外去世,未留下遗嘱给家人。这样,他在公司的股权如何继承,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股权继承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相对比较复杂。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权的分配往往意见不一,使得股权继承纠纷频发。
在处理股权继承纠纷时,既要依照《民法典》继承编分配原则,还要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实务判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商)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2000年4月14日,案外人杨某发与李某莲(夫妻)共同出资20万美元,与莘吴公司合作设立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就出资比例两人未作约定,仅明确为共同享有公司股权。
法院审理中查明,2007年5月13日,杨某发在上海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在上海某公司股权属于遗产,法定继承人有四位,分别是母杨某息、妻程某珠、长女杨某雁、次女杨某馨。杨某雁、杨某息和杨某馨书面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杨某发可供继承的股权份额,为杨宗发和李菊莲在欣合品公司中共同享有的股权中的50%这一事实,公司及四位继承人均无异议。
裁判要旨:杨某发在公司享有的股权系其个人合法财产,而公司章程中未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就杨某发享有的股权,在其去世时应作为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予以继承。
杨某发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现其四名法定继承人中已有杨某息、杨某雁、杨某馨等三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杨某发在公司享有的股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程某珠予以继承,即杨某发和李某莲在上海某公司共有股权中的50%。
律师评析:股权继承存在多个法定继承人的,除非继承人明确书面放弃继承,各法定继承人一般按照各自继承份额分别继承股东资格。
股权继承因公司类型不同而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仅具资合性,股权继承不存在障碍。而有限责任公司呢,由于其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公司章程有无限制,对股权继承举足轻重。
如章程规定禁止股权继承,则继承人不能继承。如章程无限制性规定,继承人愿意继承,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也有继承人不愿继承的例外情况,继承人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向其他股东、第三人转让股权,以取得股权转让金的方式继承股权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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