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3日上午11时3分,被告王某(7岁半)在中心医院妇儿医院就诊通道不慎将无色饮料瓶翻倒,导致饮料洒于地面,11时6分原告张某脚穿“人”字拖鞋怀抱小孩经过该通道时,踏入饮料泼洒区域,导致原告滑倒右膝跪地,造成严重损伤。
2019年5月13日经司法鉴定,原告张某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并后遗创伤性关节炎,鉴定为10级伤残程度。原告张某将被告王某(7岁半)及其父亲王某1、母亲李某和中心医院一同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原告诉请】
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00273元。
【法院裁判】
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1、母亲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给原告张某有关损失共116675.08元。在被告王某1、李某不能承担赔偿时,被告中心医院赔偿给原告7789.89元。
【律师分析】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
1. 被告王某(7岁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被告王某将无色饮料洒在地上,实施了侵权行为。
(2)原告张某踩到了洒在地上的饮料滑倒摔伤,造成10级伤残结果。
(3)被告王某的侵权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4)被告王某将饮料洒落在地是由自身不慎造成,具有过错。
2.父亲王某1、母亲李某作为被告王某(7岁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当被告王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他人伤害的后果,王某的监护人(父亲王某1、母亲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就不应当减轻监护人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父亲王某1、母亲李某在事发时尽到了监护责任,因此二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首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如果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则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的侵权人王某(7岁半)没有财产,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法院判决的全部赔偿数额。
3.中心医院基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地在中心医院门诊室通道,该通道人员密集,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对该区域应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地面有水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扫干净,最终导致原告受伤存在一定过错。
但饮料泼洒时间距事故发生时间仅仅相隔3分钟,若苛责中心医院尽到立即处理泼洒物的安全保障责任有些强人所难,且该侵权行为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因此不宜判决中心医院承担较大责任,而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更加切合实际。
4.原告张某未尽到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可与原告的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时,加害人可以减少赔偿金额或免除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怀抱小孩行走,应比正常情况下更加注意安全,拖鞋较其他外出鞋更容易摔倒,但原告却穿“人”字拖鞋在公共场所行走,未尽到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1、母亲李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中心医院承担20%的补充责任。
【温馨提示】
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行为一定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否则一个小小的泼洒饮料行为,仅仅3分钟未能及时清理就造成如此大的赔偿数额,得不偿失。
这也告诫我们在公共场所对于自己造成的行为要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造成他人的损害和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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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
什么是侵权责任?
1.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损害后果: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过错程度: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2.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仍应承担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4)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渝0101民初15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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