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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彩礼/嫁妆该如何给才能避免婚后财产混同的困境?

2021-12-09
彩礼
嫁妆
由于《民法典》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变化,彩礼/嫁妆该如何给,才能避免婚后财产混同,越发成为时下父母与将婚子女的疑虑。为此,笔者根据过往经办案件及经典案例,对如何做好婚前彩礼/嫁妆的安排简要分享。
婚礼是人生五礼之一,自古以来就相当重视,早在3000多年前,周朝便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婚聘六礼”,俗话说明媒正娶,男方若是有意与这家姑娘成就美好姻缘,便遣媒妁往女家提亲,送礼求婚,古纳采礼的礼物则只用雁。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即“六礼”,除了纳彩时送雁,纳征便是男家去到女家正式下聘礼。《礼记·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在此提到的彩礼问题,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1989年公布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第10条中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虽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在本次清理中均予以废止,不能再直接引用,但相关的精神不违背《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参考的。
在2021年1月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针对“天价彩礼”这一问题,法律明确指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案例
案情简介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2015年年初,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数月后,按照农村习俗办了结婚仪式,刘某将王某接到家中生活。因王某未满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在刘某家生活一段时间后与刘某发生矛盾,离开了刘某家。双方相处期间,王某的父母收了刘某给付的彩礼5万余元及黄金首饰、烟、酒等礼品。王某离开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家返还彩礼。
栾川县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王某父母返还刘某彩礼3万元。
栾川县法院员额法官高荣静说,彩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举办了形式上的婚礼。男女双方结婚是以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刘某家因给付彩礼负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刘某和王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如王某家不予返还彩礼,将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如返还数额过高,则会明显不公。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予以支持,彩礼按比例返还,这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适度保护。
张某与杨某于2015年8月相识恋爱,2017年10月登记结婚,2017年12月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即为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纠纷,并自2019年1月开始分居。后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杨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双方争议财产含:(1)杨某给付张某彩礼现金188888元;(2)彩礼首饰及金条等物;(3)张某给付的嫁妆款20万元;(4)双方亲属给付的礼金及见面礼等。
同意离婚,财产处理如下:(1)彩礼现金188888元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应属张某所有;(2)彩礼首饰及金条等物,系彩礼,应属张某所有,但因双方均否认持有且未提供证据,权利人可另行主张;(3)嫁妆款20万元系张某母亲对张某的个人赠与,应属张某所有,且杨某用该款所购买的经营物品本应属张某所有,但因张某表示可归杨某所有,遵循权利自治;(4)双方亲属给付的礼金及见面礼等,金额不能确定,对杨某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为典型的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其争议财产包含房产、车辆、彩礼、礼金、嫁妆等,为如今较为常见的离婚案件中的争议财产。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一般支持返还,但是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龙先生和李女士于2019年5月相识,2019年6月便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订婚仪式,由双方父母及亲友进行见证,龙先生也于当日给付李女士彩礼8万元。在恋爱期间,龙先生又陆续向李女士转账2万余元,并购买名牌包包一个。但之后双方产生矛盾,李女士于2019年8月向龙先生提出分手,双方协调无果,最终分道扬镳。龙先生认为,自己为双方感情付出了极大努力,也在经济上支出良多,现两人已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遂诉至法院。龙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返还彩礼8万元及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2万元并返还名牌包一个。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龙先生与李小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但考虑到本案中双方已同居生活并怀孕流产的事实,故判决李女士酌情返还彩礼5万元。关于龙先生对李女士的转账,属另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而龙先生购买的包包,系双方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不予支持返还。
本案中,龙先生与李女士从相识、恋爱到分手仅仅两个多月的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龙先生的诉请合法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教路
从上面分享的案例可以得知,自从新规出台后,只要符合以下的三种情况,任何一方可以向收受彩礼方索要已经支付的彩礼。
1、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
2、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男方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那么如何保障自身对彩礼/嫁妆的权益呢,首先我们可以从书面形式来约定归属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赠与的时间是最关键的一点,男女婚姻确立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准,如果是婚前彩礼/嫁妆,在法律上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嫁妆是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彩礼/嫁妆,则属于男女双方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在婚前有明确约定彩礼归女方所有。如果女方拿了彩礼/嫁妆后不肯与男方结婚,即婚姻关系无法缔结,那么女方理应返还男方所赠彩礼。
除此以外,我们可以提前进行婚前财产保护的规划,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财产属性进行保全设置。如:将現金、金银手饰作为彩礼/嫁妆,容易婚后财产混同;不动产由父母出资引起纠纷的案例太多;购买保险也应臻选,不是所有保险金都能避免婚后财产混同。还有婚前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婚后也可能存在由个人财产转化成夫妻共产的风险。正因如此,我们需要根据不同家庭情况,不同传承意愿,运用不同工具,包括:股权、人寿保险、信托、遗嘱、意定监护等综合隔离财产混同。
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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