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法典》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变化,彩礼/嫁妆该如何给,才能避免婚后财产混同,越发成为时下父母与将婚子女的疑虑。为此,笔者根据过往经办案件及经典案例,对如何做好婚前彩礼/嫁妆的安排简要分享。
婚礼是人生五礼之一,自古以来就相当重视,早在3000多年前,周朝便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婚聘六礼”,俗话说明媒正娶,男方若是有意与这家姑娘成就美好姻缘,便遣媒妁往女家提亲,送礼求婚,古纳采礼的礼物则只用雁。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即“六礼”,除了纳彩时送雁,纳征便是男家去到女家正式下聘礼。《礼记·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在此提到的彩礼问题,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1989年公布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第10条中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虽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在本次清理中均予以废止,不能再直接引用,但相关的精神不违背《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参考的。
在2021年1月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针对“天价彩礼”这一问题,法律明确指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从上面分享的案例可以得知,自从新规出台后,只要符合以下的三种情况,任何一方可以向收受彩礼方索要已经支付的彩礼。
那么如何保障自身对彩礼/嫁妆的权益呢,首先我们可以从书面形式来约定归属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赠与的时间是最关键的一点,男女婚姻确立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准,如果是婚前彩礼/嫁妆,在法律上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嫁妆是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彩礼/嫁妆,则属于男女双方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在婚前有明确约定彩礼归女方所有。如果女方拿了彩礼/嫁妆后不肯与男方结婚,即婚姻关系无法缔结,那么女方理应返还男方所赠彩礼。
除此以外,我们可以提前进行婚前财产保护的规划,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财产属性进行保全设置。如:将現金、金银手饰作为彩礼/嫁妆,容易婚后财产混同;不动产由父母出资引起纠纷的案例太多;购买保险也应臻选,不是所有保险金都能避免婚后财产混同。还有婚前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婚后也可能存在由个人财产转化成夫妻共产的风险。正因如此,我们需要根据不同家庭情况,不同传承意愿,运用不同工具,包括:股权、人寿保险、信托、遗嘱、意定监护等综合隔离财产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