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死亡的敬畏恐惧之心,很大一部分人不想立遗嘱,甚至不想提“遗嘱”二字,在港人文化中就是用“平安纸”三个字代替“遗嘱”二字;但是很多真实的案例告诉我们,如果没有立遗嘱,身后事将变成一堆烂摊子。
2015年6月25日,山西著名的“焦炭大王”阎吉英因为脏器衰竭,在北京医治无效死亡。但他生前并未立下遗嘱。随后,两位“妻子”和七个子女对股权展开争夺。三佳能源平静不再。时至今日,阎氏家族已经打了100多场官司,因为股权继承问题未能解决,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加之债权人起诉,公司濒临破产,股权价值近乎零。即便最后阎氏家族达成股权分割协议,等来他们将不是上亿资产,而是企业的债务和官司。
因而,立遗嘱,是财富传承中必须用到的一个工具之一。
二、遗嘱的优劣势
1.遗嘱的优势
(1)财产清单
遗嘱一般必须列明财产清单,否则难以确定遗产的范围;侯耀文先生去世后没有立遗嘱,传说其别墅中的价值不菲的收藏品不翼而飞,而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存在,导致侯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根本无法分割相关遗产。
(2)定向传承
遗嘱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自己的财产;因为孙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因而如果没有立遗嘱,会导致老人家最爱的孙子无法继承其任何财产。
(3)定纷止争
一份有效的遗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定纷止争,通过遗嘱可以向家人传播自己的爱和心愿。
2.遗嘱的劣势
(1)遗嘱继承手续繁琐,需要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配合。
(2)遗嘱格式要求严格,大部分遗嘱被判无效,容易引起纠纷。
(3)遗嘱不隔离税及债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税及债务,应当从遗产中清偿。
(4)遗嘱难以保管,在保管的过程中容易被他人销毁,导致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三、其他财富传承工具的优劣势
1.赠与
(1)优势
①精确的定向传承,比如说直接把房产过户给孩子;
②有效隔离:在孩子婚前赠与或婚后定向赠与均能隔离孩子婚变的风险。
(2)劣势
过早丧失控制权,比如房产赠与孩子后,孩子通过签订夫妻财产约定、过户、离婚的方式将房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无能为力。
2.保险
(1)优势
①精确的定向传承,比如把孩子列为生存收益金和身故收益金的收益人;
②避税避债,可以有效规避投保人(一般是父辈)的税务风险和债务风险,如果有遗产税,应该也能避免遗产税的风险。
③大额保单可在融资,解决投保人的资金问题。
(2)劣势
是一次性传承,不能传承尚未出世的后代。
3.信托
(1)优势
①灵活性高,可实现家族的百年传承,福至身后多代人;
② 有效隔离债务:信托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及受托人;
③ 有效预防后代挥霍资产。
(2)劣势
①资金要求量大,且目前多数信托公司只接受现金作为信托财产;
② 处于发展阶段,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四、小结
基于遗嘱自身的局限性,财产传承应该利用多种证据,一般家庭至少应组合利用遗嘱、赠与、保险等三个工具,如果是富裕家庭,则应考虑融合利用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工具。如香港富豪许世勋先生在去世前就已将420亿遗产全部变成家族信托基金和巨额保单,许晋亨、李嘉欣每月约能领取200万的生活费,其他的资金则由基金会打理;这样的安排一举多得,既能保证遗产保值增值,又能避免子孙不善经营挥霍财产,还能保证他们一辈子生活无忧。因而,财产继承需要组合拳!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
第五条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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