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此处特指“有限责任公司”)急速发展期甚至是上市申报期间因家事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或诉讼时而会让公司发展停滞或彻底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详见土豆条款的来历;因而成熟性公司应事先预防股东因离婚带来的股权分割风险。
一、股权分割的法律规定
股权作为特殊财产,同时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权的离婚分割最为复杂,虽然实际案例中配偶真正分割到股东一方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案例不算多,但这始终是一个隐患,任何案件进入诉讼必定要承受一定的风险。
(一)离婚分割的大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时股权分割的原则就算在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股权分割给配偶时,仍须考虑其他股东的意愿,充分体现公司人合性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的法律体现
(一)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第三人是必须先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章程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其中《公司法》规定可由公司章程自由约定的事项多达23个。
可自由约定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自由约定股东的分红权与实际出资额比例不一致、股东的表决权可与实际出资额不一致、股东资格的继承和离婚时股权分割等问题。
三、律师建议
针对股权的财产性、人身性特点,结合股权分割、婚姻家庭编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建议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通过与配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股权为股东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考虑将股权的人身性和财产性分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而,若能通过夫妻财产约定股权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可以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隐患,避免离婚带来股权分割的不稳定性;为了平衡配偶的利益,也可以约定股权属于股东一方,但股东一方每年给予配偶方分红一半的补偿。
(二)通过在公司章程中事前约定,将股东离婚后的股权转让规定写入章程,有效阻止股东离婚后配偶进入公司。
《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而为了防止日后股东离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可以在章程中约定配偶不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股东资格。
(三)如无约定,离婚股东及其配偶又协商一致直接分割股权的,其他股东应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离婚直接分割股权的实质就相当于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亦规定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因而,为了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其他股东应及时表示自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综上,公司的发展与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家事纠纷往往密不可分,在公司的发展中为隔离家事的风险,应考虑聘请精通企业、家事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团队保驾护航。
客服电话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