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夫妻,为缓解夫妻共同债务压力,2019年1月原告(丈夫)将共有房屋过户至被告(妻子)名下,并在公证处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协议载明房屋归妻子一人所有。2019年4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
2019年7月被告起诉离婚,2019年10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对于该房屋的共有份额及款项。
【审理经过】
一审诉请: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
2、被告将属于原告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返还给原告,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中属于原告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3、被告将出售的房款中属于原告共同共有的款项份额返还给原告,被告向原告交付该房屋的部分售房款745000元。
一审争议焦点:
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书》是否有效。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书》经过公证,且双方均在协议书上声明“本协议的签订均为我们本人的真实意愿,也清楚上述协议签订的法律后果”,故可以认定该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双方签字后协议已依法成立。
原告主张案涉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在原告欠下巨额债务后受被告的逼迫签订的,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涉《夫妻财产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均归被告一人所有,原告无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共有部分过户回其名下、返还已售出房屋共有的款项份额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处理指引】
一、夫妻财产协议可以明确房屋权属
(一)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内容需明确才有法律效力
1. 夫妻财产协议书应当是书面形式。
2. 夫妻财产协议书内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 夫妻财产协议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如果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且合法有效,那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内容若不明确,则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按照夫妻共同或者夫妻个人财产处理。
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效力
(一)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1.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经过合法程序依法公证过的夫妻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一般司法裁判认为,《夫妻财产协议》经过公证,且双方均在协议书上声明“本协议的签订均为我们本人的真实意愿,也清楚上述协议签订的法律后果。“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的,则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对第三人是否有效问题
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的效力并不能当然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关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约定的内容,基于合同相对性,只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其约定的内容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
在有夫妻财产归属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在第三人事先知晓夫妻间财产制约定时,才对其产生约束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存在,则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但第三人是否知晓,应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
(三)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1. 夫妻财产协议属于合同,通过合同可以约定夫妻财产流转的权利义务,但并不会必然带来物权的变动。
根据民法典第208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经过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应经过交付。
本案中,当夫妻签订财产协议,约定丈夫把共有房屋的自有份额给予妻子,其实是赠与合同。当合同生效后,丈夫就应履行过户的义务,而妻子享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权利。当丈夫按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妻子名下,夫妻财产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妻子因登记而取得房屋的完整所有权。
2.对于赠与合同是否能够撤销,既要看财产性质,也要看时间节点。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夫妻财产协议经过公证,且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且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因此本案中的夫妻财产协议不可撤销。
温馨提示
1、夫妻之间可以通过财产协议来确定财产的归属,应注意明确财产范围,及时交付。
2、可以通过设立附条件赠与合同来达到控制财产被算计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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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08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