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所有,只能参照继承遗产的方法进行分配。其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不属于遗产。最后,抚恤金发放的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参照遗产继承顺序确定。但由于法律对抚恤金具体分配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抚恤金分配存在诸多的争议,到底抚恤金应该如何分配呢?我们来看看李露、王静律师代理的卫女士的案件,看最终法院是如何分配该笔款项的呢?
1案情概况
卫女士的父亲与卫女士的母亲共生育卫女士姐妹四人,母亲去世后,卫女士的父亲与继母杜女士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2020年3月卫女士的父亲因病去世,其所在单位经申请向卫女士的父亲发放抚恤金30万元,2020年10月抚恤金转入卫女士父亲工资账户内,由继母杜女士所掌控。
卫女士诉至法院称:2020年4月上旬,在父亲去世仅半个月尸骨未寒之际,杜女士就擅自到父亲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个人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丝毫不予考虑卫女士方作为亲生子女应当享有的权益,卫女士姐妹四人为顾及多年情分,曾先后两次找到继母杜女士进行协商,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得请求法院对父亲的抚恤金予以分配。
继母杜女士辩称:卫女士方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却不尽赡养义务,多次伤害老伴的身心,又遗弃老伴,故应剥夺卫女士等人分割抚恤金的权利,而杜女士和杜女士的子女对老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当将抚恤金全额分割给杜女士和其三名继子女。庭审中,杜女士还提供了遗嘱、医护人员证明等证据。
2律师意见
李露、王静律师作为卫女士方的代理人,积极调取证据,根据案件事实,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卫老先生的抚恤金是对其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慰藉和经济补偿,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抚恤金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合理分配能够使卫女士方失去至亲之痛得到应有的抚慰。抚恤发放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可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卫女士方作为卫老先生的亲生女儿,与杜女士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卫女士方有权要求分配。
二、杜女士所提供的卫老先生遗嘱对于抚恤金的处分内容应属无效。抚恤金,不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所以在性质上不属于遗产的范畴,立遗嘱人只能利用遗嘱处分其生前个人财产,且遗嘱内容不得损害其他人应得财产,故本案不能按照遗嘱处分抚恤金。
三、卫女士姐妹四人作为卫老先生的亲生女儿,对父亲有着血浓于水的父女亲情,在卫老先生生前一直履行赡养义务,也曾悉心照料其生活,依据法律规定,完全具有分配该抚恤金的身份及权利。
四、结合本案证据在审理查明的事实基础上,综合国家政策对抚恤金倡导的抚慰精神、本案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当地风俗习惯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原则等因素,本案在分配抚恤金时应参照遗产分配方式,在本案当事人之间进行均等分割。
3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全面地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本案中,卫老先生的抚恤金应当由其近亲属卫女士姐妹四人和配偶杜女士按份共同共有,每人所持份额是相等的,故应平均予以分配。杜女士认为应分配给自己以及对卫老先生尽了抚养义务的继子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卫老先生的抚恤金30万元,由卫女士姐妹四人与杜女士平均分配。杜女士不满该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杜女士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决。卫女士姐妹四人在律师的帮助下终于得到其应得的精神抚慰,此种分配体现了死亡抚恤金的设置原意,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政策依据
陕西人社局:陕人社发〔2013〕65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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