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底,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席卷而来,让整个西安都按下了暂停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改变了大家的生活方式,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方方面面都带来诸多影响,西安全民居家隔离生活期间,在婚姻家庭领域因疫情影响引发的问题尤为明显。疫情之下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给大家带来了许多新的困扰,为更加便捷地解决大家的问题与烦恼,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运用自身专业知识针对人们的现实需要,编写了疫情期间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解答二十五问,就婚姻家事法律热点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些许帮助。奉献我的城,守卫我的家,抗击疫情我们在行动,愿与大家携手并进,共同战胜疫情!
01
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会造成婚姻无效?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新的《民法典》取消了“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规定婚姻无效情形,进行了三项具体的列举式规定,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这三种情形,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确诊新冠肺炎的人登记结婚,并不导致婚姻无效。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婚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02
夫妻一方被确诊新冠肺炎,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答:现行《民法典》并未规定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在该种情况下起诉离婚,但是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夫妻之间的生活扶助义务。如起诉离婚一方离婚的目的在于逃避法定扶养义务,则很可能不被人民法院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方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另一方应当以其财产给予患病一方适当帮助。
03
一方患有新冠肺炎,对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有何影响?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应当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生活为原则,结合子女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及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工作性质、陪伴情况等综合因素作为考量。”因疫情并不属于长期影响因素,感染病毒并不意味着必然失去抚养子女的能力,故该因素应作为综合考虑因素之一,而不应作为判决子女抚养关系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因此,在一方居于疫区或感染该病毒时,可以将该因素作为判决子女由谁抚养的因素予以考虑,但不能仅以一方居于疫区或感染病毒作为决定性因素,还是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生活条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04
可否以一方感染新冠肺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抚养的归属系经夫妻双方离婚时慎重协商或人民法院结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之结果,故在面对该问题时,应着重审查感染病毒一方是否因本次疫情而无力抚养子女。
上述规定中第(一)项中明确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应支持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按照目前新冠肺炎的治疗效果来看,该类疾病并非不能治愈,并且感染该病毒并不必然导致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因此,不宜直接将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是否变更仍应结合前述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05
疫情期间,未抚养孩子一方患有新冠肺炎或与感染者有密切接触,抚养孩子一方能否因此中止对方探望权?
答: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父母探望权的行使仍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依照目前病毒的传播速度、途径及范围,感染病毒一方或与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情况下,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向子女传染病毒,无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应当中止探望,待疫情稳定或自身治愈后恢复探望的权利。
06
因疫情停止婚姻登记导致“准夫妻”不能按时办理婚姻登记,在此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之规定,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才正式确立夫妻关系。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准夫妻无法按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夫妻关系,此时准夫妻的关系仍应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也应按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来进行处理。
07
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是否可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之规定,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只要能够清楚表达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如有这方面需求的患者,可以与自己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尽早签订书面意定监护协议。
08
新冠肺炎重症患者,在危急情形下,如何有效设立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患者可选择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在情况危急时,选择口头遗嘱方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但特殊情况下难以实现;
(2)如遗嘱人思维清晰、行为正常,可以自书遗嘱,书写好遗嘱后签字捺印并注明年、月、日;
(3)如遗嘱人思维清晰,但不能正常书写,可以设立代书遗嘱,请两位或两位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人执笔,由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同时也可设立录音遗嘱,录音遗嘱同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意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如因发病急导致立遗嘱人情况危急时,可以设立口头遗嘱,设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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