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是一个离婚率高发的时代,夫妻之间在相处之中难免会产生诸多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然后不可避免地引发争吵,甚至最终走向离婚,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夫妻都有离婚的自由呢?如果结婚后因妻子原因无法生育,丈夫以此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会支持吗?在民法典中,对不允许离婚的情况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由高盛博雅法商学院为您整理相关的知识。
01案例
小吴、小李于2007年相识,2008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小李无生育能力至今仍无法怀孕。期间,小吴多次陪小李去医院治疗,花费十多万元的治疗费,但也无法治疗好。小吴因结婚多年却不能有小孩而感到苦恼、无奈,父母也不能接受无法抱孙子的事实。由于小李无法生育,小吴与小李之间的交流减少,感情开始淡漠,自2014年8月份开始分居。分居后,小李更不愿意与小吴沟通、交流,仅有的一丝感情也完全破裂。小吴曾多次与小李协商离婚,但均被拒绝。
法院判决:对小吴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2律师分析
老婆不能生育双方是否离婚根据双方意愿而定。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能协议一致的,可以办理协议离婚,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或者一方请求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诉讼离婚的前提是双方感情已破裂,如果不能证明感情破裂的事实,则不利于法院判决离婚。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夫妻感情未破裂。
(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果说夫妻之间是因为生育问题导致感情破裂,那么这种情况就会判决离婚,而且夫妻感情破裂并没有补偿这种说法,就算是生育问题。女方不能生育不管是先天还是后天都不存在过错,而且男方也希望自己也有后代不存在过错,所以为了生育问题出现纠纷并没有那方的过错方,也不存在补偿或者是赔偿。
03结语
首先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但并不每个人都有生育能力,当有的人在生育方面有问题时,应夫妻双方必须要冷静对待,还要及时想办治疗这些疾病,不能以离婚方式解决生育问题。如果说法院认定夫妻双方主要是因为生育问题所产生的矛盾,但是夫妻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那么就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立即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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