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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PWM」赠与女友的转账及购房款,分手后能要回吗

2022-12-12

编者说:

男女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微信转账共计数万元,并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女方儿子名下,现双方分手,赠与女友的微信转账和购房款能够要回来吗?

来源 |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徐某(女)于2020年5月通过微信聊天相识,随后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张某与徐某相恋期间,张某经常外出务工,而徐某留在家中。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张某向徐某共计转账66200元。

2020年7月,徐某向张某提出购房的想法,张某同意出资后,徐某之子小伟与房屋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产一套,该房屋过户登记在小伟名下。


法院裁判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原告向被告的微信转款共计66200元,该款项中有部分转账系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有部分转账发生在节假日、或在被告生日及其亲人生日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亦属于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有部分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徐某男女朋友的情谊关系,出于关爱其身体所支出的医药费用,该款不应返还;有部分转账系为维持双方共同生活所必要开支。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徐某返还不当得利662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与被告徐某之间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在恋爱期间给付购房款购买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原告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结婚目的的赠与,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最终,韶山市法院判决被告小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10万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礼物,甚至给付“彩礼”是一种爱意的表达。而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和平分手”往往却成为了玻璃窗里的苹果糖,看得到摸不着,为了分手后的利益分割“对簿公堂”也不在少数。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对恋爱关系并无规定。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均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恋人之间在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小礼物,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多为无偿赠与。但对于大额赠与,往往为附条件的赠与,是带有以缔结婚约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接受财务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那么,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需要返还吗?

昔日互许终身的恋人因为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返还上法庭打官司的不在少数。究竟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该予以返还呢?这个要分情况而定。

若在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只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这种在恋爱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等仅具有道德意义的,属于一般性赠与。因为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会对社交关系过多指手画脚。一方在恋爱中为表达爱意主动给付另一方财物,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单纯的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另一方,收受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

若是以结婚为前提给的礼物,比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有“彩礼”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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