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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财富管理 | 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房产吗?

2023-04-04

编者说:

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时,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能否被拍卖?被执行人配偶在执行过程中主张对共有房产的权利,能得到多少份额?对此,郴州市中院陈建华法官进行了汇总分析,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来源 | 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

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依法判决夫妻中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目前的法律,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一方债务,债权人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虽然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是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据此,判决衷某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84号判决确定的被告申某某向原告衷某某连带偿付借款本金968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8万元的担保之债系申某某与黄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该诉请系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给付内容,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系确认之诉,并无不当。

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

一旦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执行


目前,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的执行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不可以执行。理由是: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被执行人,且依法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故不可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第二种观点,可以执行。理由是: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只要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执行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查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执行。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不能对抗强制执行程序。如果任由被执行人配偶以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权利排除对房产的执行措施,则法院难以有效推进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写的《执行工作指导》第46辑载明:“借鉴地方法院的经验,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高院审委会通过的《浙江省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之七提到,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其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因此,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但是只要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二是有利于惩治规避执行行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法律赋予了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权利。现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有权提起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中止执行。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被执行人配偶可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主张救济。若对共有财产份额存在争议,可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中一并确权或在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中解决。因此,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配偶对此有异议的,赋予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的权利,以平衡执行效率和权利救济之间的冲突。


被执行人配偶在执行过程中主张对共同房产共有

份额的权利,通常可享有共同房产的一半份额


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权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对共同房产强制执行,但如果后续该房产被执行拍卖,则配偶对共同房产的实体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如(2022)最高法民申34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赵某某与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作为案涉房屋共有人,以自己名义参与竞拍,亦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主张赵某某与翟某某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没有证据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翟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一半份额,并判决不得对房屋拍卖款的一半份额予以执行,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体权利应当保护,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产再执行,因此,法官可以先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拍卖,并将执行款的一半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另一半则应分配给被执行人的配偶。


总结


综上所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的情况下,毋庸置疑,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可以被执行。然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倘若其配偶名下有房产,一旦查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争取将之纳入执行范围。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但应注意考虑被执行人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可申请执行取得执行性款项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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