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感情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妻子提出了离婚的意愿,而丈夫则表示希望挽回这段婚姻。然而,令人意外的是,经过一年的时间,两人并未和好如初。反而丈夫主动起诉要求离婚。原来,丈夫早就将名下的存款转走,并将新购买的汽车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
在处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明确一方是否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此进行认定。同时,还需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法院将会采取何种措施呢?让我们来看看彭州法院最近办理的这起离婚案件。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黄女士是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的夫妻,婚后一直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但未共同生育子女。黄女士长期负责家务农和照料老人,而张先生则在外工作。
2017年的一天,张先生和黄女士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在申请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张先生提议黄女士先将存放在她名下的16万元保险款拿出来购买新车。黄女士同意了丈夫的建议并照办。随后,在保险赔付款中的11万元到账后,张先生用其中的8万元存入了自己名下。
黄女士回忆说:“刚结婚的时候,他把他在外挣的钱都交给我保管。后来,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我们的感情逐渐出现了问题,他也不再将钱交给我了!”黄女士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到了2021年初,张先生将名下的8万元存款转走,并将新购买的小汽车转移到其姑父的名下进行登记。在2022年初,张先生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女士离婚。
这起案件中涉及到夫妻间财产分割的问题,因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导致了财产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审慎考虑双方的财产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共同财产的问题。另外,还需要研究夫妻之间的协议和交易是否涉及不公平或违法行为,以便做出公正的裁决。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张先生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之间已经发生了矛盾,而张先生对其名下较大数额的现金存款去向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应的证据,同样他将名下车辆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的行为也没有得到合理说明。此外,他的较大数额的财产支出也与其日常生活开销水平不符,这些行为被认定为有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采取不分或少分的方式。
鉴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即张先生取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现有估值进行了分割。根据原则,最终判决张先生在判决生效后支付黄女士70%的财产价值,即约11.98万元。这样的裁决旨在保护黄女士的权益,确保她能够获得合理的财产份额,使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和合理。
法官提醒
家庭是彼此相爱的港湾,然而一旦出现信任危机,夫妻之间感情可能出现裂痕,家庭的温馨氛围逐渐消失。有时,夫妻中的一方甚至双方开始为自己谋求后路,家庭逐渐演变成争夺子女和财产的“战场”。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隐匿、挥霍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常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特别是对于不直接掌握财产的一方,取证过程可能相当困难。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能力,同时仔细审查资金流水,以判断是否存在大额资金流出和支出超过日常生活必需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然而,一些人可能仍然存在一种误区,认为自己挣来的钱就应该归自己,忽视了另一方在家庭中所做出的贡献。更严重的是,一些人在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可能会试图转移财产,以图私吞更多的财产。对于这种转移和隐匿夫妻财产的行为,实际上是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财产分割时,另一方有权主张转移一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在分割财产时向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倾斜,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在财产分割中应当享有的权益。这样的做法有助于确保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理,使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得到合理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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