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院调解离婚后,刘文与王玲就女儿刘涵的抚养权达成协议,由刘文负责抚养。然而,几年后,王玲提出要求法院判决她可以每周日探望女儿,并在寒暑假期间接走刘涵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庭审中,刘文主张只有在王玲足额支付抚养费后,她才能行使探视权。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王玲作为刘涵的母亲,享有探视女儿的合法权利,刘文应该积极配合。最终,法院判决王玲每月有两次探视女儿的权利,并规定刘文可以在场陪同。这样的判决旨在保障刘涵与父母双方的合理交往,促进家庭和谐。
案情简介
刘文与王玲曾经是一对夫妻,他们的婚姻中生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刘涵。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的感情逐渐疏远,最终经过法院调解,他们决定离婚,女儿的抚养权由刘文担当,而王玲则支付抚养费。
最初离婚时,双方协商由王玲代为抚养女儿,刘文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然而,后来刘文决定亲自抚养女儿,将女儿接到了自己身边。
王玲提起诉讼称,自从女儿回到刘文身边后,她再也没有见过女儿,她坚信作为母亲,有权探视女儿,而女儿也需要母爱。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每周日可以探望一次女儿,寒暑假期间更可以接走女儿,与女儿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在庭审中,刘文辩称从未阻止过王玲探望女儿,他向王玲提供了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但王玲从未前来探望过女儿,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因此,他认为如果王玲希望探望女儿,必须先补足拖欠的抚养费。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尽管刘文主张王玲补足抚养费后才能探视女儿,但法院认为母亲与孩子之间的情感联系不应被经济问题所影响。因此,法院判决王玲有权每周日探望女儿一次,寒暑假期间可以接走女儿,与女儿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这样的判决是为了维护女儿与母亲之间的亲情关系,同时也敦促刘文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共同保障女儿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和谐。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后的判决中明确指出,离婚并不会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探访的法定义务。无论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得到双亲的共同关爱与照顾。在本案中,刘涵由父亲刘文直接抚养,而王玲有探望女儿刘涵的合理权益,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然而,鉴于刘涵目前还在上小学,频繁的探访可能会影响她的稳定生活和学习。长期的接走探视也并不具备现实条件。因此,法院在最终判决中决定,王玲每月可探望刘涵两次,探访时间定在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六或周日,每次最长时间为五个小时。同时规定,刘文在探访期间需在场陪同,以确保王玲与刘涵之间稳定的母女感情交流,并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正常稳定的生活。
法院认真权衡了双方的诉求和刘涵的最佳利益,通过平衡各方权益,作出了这一明智的判决。同时,法院也驳回了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以维护刘涵的稳定成长。这样的判决不仅保障了刘涵的权益,也确保了刘涵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导致父母不能共同抚养子女,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不同,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配合。对于拒绝探望的,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王玲有权要求定期探视女儿,行使作为母亲的探望权。
支付抚养费并不是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探望权是指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是非监护人的父或母,有权定期与子女见面和交流。这个权利是保障子女与非监护方亲属的亲情关系的一种方式。
抚养费是由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给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费用,用于维持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支付抚养费是非直接抚养方的法定义务,是确保直接抚养方有足够财力来抚养子女的一种方式。
虽然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都涉及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它们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彼此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联。即使一个父母未支付抚养费,也不能剥夺其行使探望权的权利。同样地,行使探望权也不是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条件。
当然,在实际情况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综合考虑抚养费和探望权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问题。
未支付抚养费并不是要求行使探望权的必要条件。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依赖关系。
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因支付抚养费而消除的。即使一个父母未支付抚养费,他们仍然保留行使探望权的权利。探望权是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通常是非监护人的父或母)之间的权利,确保子女与非监护方的亲属保持联系和交流。
当然,在实际情况中,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可能会有一定的关联。法院在判决抚养费和探望权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以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一个父母拒绝支付抚养费,这可能影响法院对其行使探望权的判决,但并不意味着未支付抚养费就会被取消探望权。
总之,未支付抚养费不应成为行使探望权的必要条件。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以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维护。
那么像王玲一样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否还可以探望子女?答案是肯定的。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但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行使是不同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对等使用,未支付抚养费不是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合法抗辩理由。同样,离婚后,一方不能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案中,即便王玲未足额支付抚养费,仍有权行使探望权。关于抚养费支付一事,刘文可以刘涵为原告,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王玲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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